(2017)川1903执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3执151号申请执行人彭某某,男,生于1974年10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被执行人孙某某,男,生于1981年11月30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执行彭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彭某某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巴州民初字第2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 敏审判员 吴兴元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守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