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博罗县湖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伟美儿童用品制造(惠州)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湖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伟美儿童用品制造(惠州)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1334号原告博罗县湖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湖镇镇。法定代理人周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意娴,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平,系广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伟美儿童用品制造(惠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湖镇镇坪山村白石山大田。法定代表人叶炳霖。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积华、熊文亮,系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博罗县湖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伟美儿童用品制造(惠州)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罗县湖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意娴、李治平;被告伟美儿童用品制造(惠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炳霖及委托代理人曹积华律师、实习律师熊文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博罗县湖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月10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撤销或无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8年1月10日,原告与被告误认为,在符合当地招商政策,并在当地政府协助下,可以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从而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但至今仍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规定。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述合同,存在重大误解或违法行为,应根据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或《合同法》第五十二第五项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撤销或无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月10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所涉及的土地56600平方米,是博罗县湖镇镇坪山村大田小组等集体所有的土地。原告对该土地没有使用权。原告、被告、博罗县湖镇镇坪山村大田小组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相关人员可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或者犯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违法或者犯罪具有排他的行政、刑事非难性,不是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直接受理和审理的范围,依法应当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处理。原告与被告应当请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博罗县湖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426元(原告预交),退回给原告博罗县湖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付晓畅人民陪审员 陈文焕人民陪审员 刘焕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周 欣书 记 员 胡志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