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1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权茂海与高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茂海,高登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621民初599号原告权茂海,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22日,江苏省贾汪区人,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委托代理人苏才兵,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黄铝,云南悟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高登国,男,汉族,生于1971年2月28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户籍地址为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现住云南省昭通市鲁甸县。原告权茂海诉被告高登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权茂海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权茂海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权茂海撤诉。案件受理费425元,本院决定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权茂海负担。审 判 长 季清浒审 判 员 赵庆勇人民陪审员 赵炳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丁正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