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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2民初4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祝超、李小红等与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怀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怀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超,李小红,程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2民初4067号原告:祝超,男,汉族,1991年5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仁怀市。原告:李小红,女,汉族,1990年12月19日出生,住仁怀市。被告:程建,男性,汉族,1980年2月16日出生,住仁怀市。原告祝超、李小红与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祝超、李小红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祝超、李小红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洪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祝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