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焦立冬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立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39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立冬,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吉林省九台市。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立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立冬于2016年4月至2017年2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定福家园南里某号院某号楼某号等地,先后五次容留杨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被告人焦立冬于2017年2月25日被抓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焦立冬能如实供述罪行,建议对其所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被告人焦立冬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焦立冬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9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二、在案的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