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2民初4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4947南通全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傅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全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傅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947号原告:南通全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南通市通州区兴东镇包家桥村十组。法定代表人:李汉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新,男,1980年8月3日生,汉族,住广西市北流市。原告南通全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南通全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全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全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南通全通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顾文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