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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井维语与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维语,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927号原告:井维语,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冰,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延集村。法定代表人:李彩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井维语诉被告广饶县先锋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维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井维语负担。审判员  张玉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明国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