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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81民初2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佟某与尚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2875号原告:佟某,女,生于1978年3月10日,满族,居民,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章丘卓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尚某某,男,生于1960年12月6日,汉族,居民,住济南市。原告佟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佟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被告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佟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9月份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于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之后双方互不信任,争吵越来越频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特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尚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佟某与被告尚某某经人介绍于2011年9月份相识。201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进行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登记结婚,是对彼此成为夫妻关系的认可,婚后双方更应该珍惜家庭成员之间的亲情。夫妻之间因琐事发生争吵本为生活常态,离婚并非是解决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对于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夫妻双方应在认识矛盾性质的基础上,互勉互励共同解决问题。单凭个人情感作出不当宣泄行为并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激化夫妻矛盾。夫妻双方在婚后应对彼此负责,对家庭负责,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虽然原告诉求离婚,但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佟某与被告尚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佟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兴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