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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3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文华与徐丽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华,徐丽云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147号原告:张文华,男,1962年1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徐丽云,女,1982年4月7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张文华与被告徐丽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华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系原告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依法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崔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