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27执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东敬与夏津县鑫龙源纺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终结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亮,杜连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2号申请执行人:王东亮,男。被执行人:杜连忠,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东亮与被执行人杜连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杜连忠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6)鲁1427民初13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杜连忠应给付申请人钢材款88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杜连忠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杜连忠等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一日书记员 李 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