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8执12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良勇与被执行人李宏平、熊丽蓉、成都宏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良勇,李宏平,熊丽蓉,成都宏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12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曾良勇。被执行人李宏平。被执行人熊丽蓉。被执行人成都宏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平。关于申请执行人曾良勇与被执行人李宏平、熊丽蓉、成都宏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08民初48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李宏平名下有汽车一辆(川XXXX**)和被执行人成都宏泰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一辆(川XXXX**),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将车辆车籍查封,限额90000元,该但未实际控制车辆。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并申请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值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