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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XX球、黄标与洪贞贵、洪瑞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球,黄标,洪贞贵,洪瑞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财保17号申请人:XX球,女,汉族,1974年3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人:黄标,男,汉族,1972年7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申请人:洪贞贵,男,汉族,1970年2月24日,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申请人:洪瑞,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申请人XX球、黄标与被申请人洪贞贵、洪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为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XX球、黄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洪贞贵、洪瑞所有的位于黄山市黄山区府前花园×栋×室、×室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8万元。申请人黄标以其所有的坐落于黄山区龙井路北侧太平明珠×幢×号[皖(2017)黄山区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予以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XX球、黄标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洪贞贵、洪瑞所有的位于黄山市黄山区府前花园×栋×室、×室房屋予以查封,保全金额为8万元。二、对申请人黄标所有的皖(2017)黄山区不动产权第×××号房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义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静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