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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财保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财保3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强。被申请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环府路66号。法定代表人夏侯敏。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2017)苏05财保37号民事裁定并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收到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书。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新维太阳能电力工程(苏州)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荣祖审 判 员 钱一军审 判 员 陈 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邹理华书 记 员 蔡晓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