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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4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1-30

案件名称

徐爱群与上海龙姿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爱群,上海龙姿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4495号原告:徐爱群,女,1963年1月9日生,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上海龙姿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焦庆荣。原告徐爱群诉被告上海龙姿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无法送达,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陆叶青审 判 员  盛军华人民陪审员  张山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