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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7民初1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王某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7民初1282号原告:王某,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森全、张庆銮,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女,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原告王某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杨明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