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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武汉汉包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万边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汉包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万边边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393号申请人:武汉汉包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未来城C座2818室。法定代表人:周兆忠,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悦,男,该公司人事经理。被申请人:万边边,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监利县。申请人武汉汉包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包子餐饮公司)与被申请人万边边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汉包子餐饮公司称: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人民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阳劳人仲裁字(2016)第160号仲裁裁决,认定主体资格错误,且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万边边是在武汉市汉阳区张俊小吃店工作,该店是领取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与申请人之间是加盟关系,签有加盟协议,其自主经营、独立核算、人员自行管理,与申请人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本案中的用人单位不是汉包子餐饮公司,因此,劳动者万边边以武汉汉包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申请人属于主体不适格。另外,申请人公司的地址为武汉市洪山区珞狮南路未来城C座2818室,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请求法院撤销阳劳人仲裁字(2016)第160号仲裁裁决。被申请人万边边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经审查查明:2016年2月20日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阳劳人仲裁字(2016)第160号仲裁裁决:一、汉包子餐饮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万边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728元(2364元×2个月)。二、汉包子餐饮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万边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125元。三、汉包子餐饮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万边边2016年5月1日至16日工资1655元。四、驳回万边边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裁决依据的事实:万边边于2016年3月9日入职汉包子餐饮公司,从事面点师工作,工作地点在汉阳钟家村店。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万边边月平均工资为2364元,每月由汉包子餐饮公司林垚或王直宏转账支付给万边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汉包子餐饮公司未为万边边缴纳社会保险。2016年5月17日万边边以汉包子餐饮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汉包子餐饮公司未支付万边边2016年5月1日至16日工资。庭审中,汉包子餐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称钟家村店是汉包子餐饮公司的加盟店,举证出示了钟家村店的营业执照,即“武汉市汉阳区张俊小吃店”及汉包子餐饮公司与该小吃店经营者张卫签订的从2016年3月9日至2019年3月8日《汉林包子加盟协议》等证据,并以此认定与万边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万边边在庭审中称,汉包子餐饮公司在武汉有多家连锁店,并举证了由汉包子餐饮公司组织其在内参加学习《运营部餐饮从业人员自检制度》的签到记录、万边边工作场所照片及由汉包子餐饮公司工作人员林垚或王直宏转账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等相关证据。汉包子餐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否认与万边边存在劳动关系,对仲裁庭所有的询问调查内容均以不清楚回复。万边边主张2016年2月至5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未能举证相关证据。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对本院询问林垚和王直宏是否为汉包子餐饮公司员工这一问题,汉包子餐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以不清楚回复。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之规定,本案应审查汉包子餐饮公司的申请是否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关于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认定主体错误的问题,根据万边边在仲裁程序提交的证据,结合汉包子餐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仲裁阶段和本案审理过程中均以“不清楚林垚和王直宏是否为其公司员工”作答的表现,可以认定万边边与汉包子餐饮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认定主体正确。关于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规定,武汉市汉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汉包子餐饮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汉汉包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武汉汉包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杨俊广审判员  赵文莉审判员  徐子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范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