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行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杨志朔与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宁01行初105号原告杨某某,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京东路471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男,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补偿一案中,因原告杨某某不预交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审判长 丁 瑾审判员 高凤梅审判员 刘煜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丽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