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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02执恢1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琪、袁子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琪,袁子禄,何艳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恢1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琪,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址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袁子禄,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衡水市。被执行人何艳丛,女,1982年3月16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王琪申请袁子禄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袁子禄、何艳丛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在诉讼保全过程中,于2015年7月2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袁子禄名下车牌号为冀T×××××的车辆一部;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2月1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袁子禄名下位于腾达公寓1单元806室的房产一处,于2015年12月29日扣划了被执行人何艳丛名下银行存款4340元,后于2017年6月22日在安平县人民法院何艳丛案件执行回款中依法提取289423元,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衡桃东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审判员  杜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