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6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李玉华与张海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华,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26执10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华,男,197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张海,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李玉华与张海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安白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玉华于2017年3月6日向安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1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李玉华与张海以自行和解履行,并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保留再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安白民初字第24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运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云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