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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5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宋喜宝与华大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喜宝,华大为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1094号原告宋喜宝,男,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被告华大为,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明水县。原告宋喜宝与被告华大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宋喜宝开具《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期向中国农业银行交纳,并限其在三日内到本院财务部门办理诉讼费专用票据。但原告在七日限期内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喜宝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肇彦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