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5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宋喜宝与华大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喜宝,华大为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5民初1094号原告宋喜宝,男,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青冈县。被告华大为,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明水县。原告宋喜宝与被告华大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受理,并于当日向原告宋喜宝开具《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限期向中国农业银行交纳,并限其在三日内到本院财务部门办理诉讼费专用票据。但原告在七日限期内并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喜宝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肇彦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