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1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肖秋柒、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秋柒,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034号申请执行人肖秋柒,男,1991年9月2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新余蓝天碧水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仰天岗太阳城小区。申请执行人肖秋柒(下称申请人)依据新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余仲裁字[2017]638号裁决书,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裁决已于2017年5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是仲裁裁决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人应当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肖秋柒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申请人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爱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邱文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