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申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光芳、赵静诉张丽娜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光芳,赵静,张丽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申1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李光芳,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赵静,女,199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辽宁省鞍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芳(与赵静系母女关系),女,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丽娜,女,196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再审申请人李光芳、赵静因与被申请人张丽娜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鲁0683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李光芳、赵静申请再审称,申请法院依法撤销莱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3民初460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对该案件提起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被申请人张丽娜诉申请人李光芳、赵静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在收到法院执行通知前,既未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更未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剥夺了申请人到庭举证、质证、答辩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2.本案认定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严重不符,被申请人主张的损失与实际伤情严重不符,被申请人住院治疗的是颈椎病,与外伤没有关系,不应由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原审审理中给再审申请人李光芳、赵静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采用的送达方式是邮寄送达,二再审申请人均拒收,原审缺席判决后再次给二再审申请人邮寄送达了民事判决书,二再审申请人再次拒收,二再审申请人拒收法律文书的行为是错误的,视为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光芳、赵静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冯 兵审判员 徐海岭审判员 周绪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