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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25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士清与林口县刁翎镇源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士清,林口县刁翎镇源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25民初955号原告:张士清,女,1953年5月10日出生,农民,住所地林口县。被告:林口县刁翎镇源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林口县;法定代表人:于金龙,男,职务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士清诉被告林口县刁翎镇源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以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的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士清撤诉。案件受理费523元,减半收取261.5元,由原告张士清负担。审判员  唐治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春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