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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于贵菊、王瑞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贵菊,王瑞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734号申请执行人:于贵菊,女,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王瑞知,男,汉族,住胶州市。申请执行人于贵菊与被执行人王瑞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37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0281民初37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永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