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敬燕与孙成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敬燕,孙成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713号原告:孙敬燕,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宣武区。被告:孙成林,男,195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突泉县。原告孙敬燕与被告孙成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敬燕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孙敬燕负担。审判员 包永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宋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