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行申8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万兴华与长沙市开福区环境保护局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万兴华,长沙市开福区环境保护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85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万兴华,男,194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开福区政府大院二办。法定代表人缪舜,局长。再审申请人万兴华因诉长沙市开福区环境保护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行终3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四)项、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审判长 李小慧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潘 兵二○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祎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