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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国勇与被执行人解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勇,解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胡国勇,男,汉族,现住河津市铝基地朝霞区**栋2门*号。被执行人解拥军,男,汉族,现住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何家庄村。申请执行人胡国勇与被执行人解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解拥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