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胡国勇与被执行人解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国勇,解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胡国勇,男,汉族,现住河津市铝基地朝霞区**栋2门*号。被执行人解拥军,男,汉族,现住河津市清涧街道办事处何家庄村。申请执行人胡国勇与被执行人解拥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解拥军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茂 玉审判员 赵东明审判员杨春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柴 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