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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5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殷建华、张亮滥用职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5刑初12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建华,男,汉族,1964年2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大专文化,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七中队队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住黑龙江省依兰县。2016年12月26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辩护人王立君,吉林盛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亮,男,汉族,1987年6月20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高中文化,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七中队交通协管员,住黑龙江省依兰县。2017年1月8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辩护人吕景洪,黑龙江联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龙,男,汉族,1989年11月2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依兰县,大专文化,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七中队交通协管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兰县。住黑龙江省依兰县。2017年3月17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辩护人郭学伟,黑龙江金圣崴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殷建华、张亮、张龙犯滥用职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判。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金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殷建华及其辩护人王立君,被告人张亮及其辩护人吕景洪,被告人张龙及其辩护人郭学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至10月,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依兰县松花江渡口南岸设卡,由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依七中队等七个中队轮流执勤,治理超载车辆。2016年10月17日,该大队依七中队队长被告人殷建华带领辅警被告人张亮、张龙、陈某(另案处理)在该卡点执勤过程中,未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定,对70超载车辆以安全设施不全为由罚款人民币200元放行(仅处罚2辆超载车)和收取每台超载车辆人民币50元、100元后不予处罚放行,并私分钱款。2016年10月24日,新京报记者对依兰交警大队2016年10月13日至10月17日在该卡点违规执法行为进行了报道,新华网、凤凰网、检察日报等国内九十家新闻媒体和网站对此转载报道,网上浏览6万余人次,参与评论1.7万余人次,跟帖1939人次,被黑龙江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列为破坏发展环境典型案件。经侦查,被告人殷建华于2016年12月26日被抓获;被告人张亮于2017年1月8日被抓获;被告人张龙于2017年3月17日被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殷建华、张亮、张龙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殷建华辩解其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其辩护人认为不是被告人滥用职权,依兰县交警大队在松花江渡口南岸设卡不符合法律及地方法规的规定,是滥用职权行为;不能经过被告人目测确定车辆超载,不经过有资质机构检测,任何人没有资格证明车辆超载;对依兰县交警大队报道主要是对违规设卡行为的报道,而不是对违规执法行为的报道。是违规设卡导致的恶劣影响;被告人不以目测证据作为对违法人员及车辆处罚的证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安全实施不全为由进行处罚是证据较为确实的行政处罚行为,处罚不开票据不是滥用职权违法行为。被告人没有滥用职权行为,产生的恶劣影响与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本案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有罪证据不足,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无法认定被告人有罪。被告人张亮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其辩护人认为本案重大社会影响是依兰县交警大队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在依兰县松花江渡口南岸设立卡点检查过往车辆,不按交通法的规定对超载车辆采取不卸载,以安全设施不全罚款放行或收取超载车辆钱款不处罚放行,执法人员私分罚款。设卡不是张亮决定的,以安全设施不全为由罚款放行是依兰县交警大队领导同意实施的。收取罚款私分是主管中队长殷建华指示所为。被告人张亮的行为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张龙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龙是交通协管员,不具有执法权,不存在滥用职权行为,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恶劣影响,不能由张龙自己承担影响后果。如果张龙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要求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至10月,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依兰县松花江渡口南岸设卡,由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依七中队等七个中队轮流执勤,治理超载车辆。2016年10月17日,该大队依七中队队长被告人殷建华带领辅警被告人张亮、张龙及辅警陈某(另案处理)在该卡点执勤过程中,未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定,对70台超载车辆当中的两辆车辆以安全设施不全为由罚款200元放行,其余超载车辆每台收取50元或100元后不予处罚放行,并私分钱款。2016年10月24日,新京报记者对依兰交警大队2016年10月13日至10月17日在该卡点违规执法行为进行了报道,新华网、凤凰网、检察日报等国内九十家新闻媒体和网站对此转载报道,网上浏览6万余人次,参与评论1.7万余人次,跟帖1939人次,被黑龙江省委发展环境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列为破坏发展环境典型案件。被告人殷建华于2016年12月26日被抓获;被告人张亮于2017年1月8日被抓获;被告人张龙于2017年3月17日被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依兰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16年11月11日将殷建华、张亮涉嫌滥用职权一案移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殷建华于2016年12月26日被捕获归案;被告人张亮于2017年1月8日被捕获归案;被告人张龙于2017年3月17日被捕获归案。2、干部履历表、公务员登记表:殷建华是哈尔滨市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科员。3、依兰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合同制雇员劳动合同书、劳动合同续订表及依兰县交警大队证明、情况说明:张亮是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合同制雇员、依七中队交通协管员。4、依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2012年7月1日,依兰县交警大队招录张龙从事公安交通协管员工作,2015年5日调入依七中队从事交通协管员工作。5、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点路检排班表:带班民警殷建华带领的宣教中队和依七中队10月5日、11日、17日、23日、29日在松花江渡口执勤点执勤。6、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渡口罚款票据统计情况、依兰县交警大队公路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于2016年10月17日17时29分、10月18日3时在渡口以设施不全对闫某、刘某两人各罚款200元,开具处罚决定书,均加盖殷建华名章。7、过江车辆信息统计表、依兰县人民检察院情况说明、视听资料U盘:2016年11月3日依兰县公安局网监大队调取依兰县松花江渡口南岸监控视频资料统计2016年10月17日通过松花江渡口南岸执勤点货车70辆。8、依兰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情况说明,网站、微博、报纸、论坛报道名单、报道材料:依兰县交警设岗收钱放行超载车辆事情被新华网、凤凰网、检察日报等国内九十家新闻媒体和网站转载报道,浏览6万余人次,参与评论1.7万余人次,跟帖1939人次。9、证人李某1、孙某1、李某2等人证言:其每次驾驶超载车辆途经依兰县松花江渡口南岸卡点时,开罚单的罚200元,不扣分、不卸货放行,不开罚单的,给交警50元或100元,不扣分,不卸货,放行。2016年10月17日,其驾驶超载货车途经依兰县渡口卡点时,被交警拦截,说超载,交警收钱不开罚款收据,不卸货、不扣分放行。10、证人刘某、孙某2(司机闫某所驾驶车辆的所有人)证言:每次驾驶超载车辆途经依兰县松花江渡口南岸卡点时,开罚单的罚200元,不扣分、不卸货放行,不开罚单的,给交警50元或100元,不扣分,不卸货放行。2016年10月17日其超载车辆在依兰县松花江渡口南岸卡点被交警拦截,以安全实施不全为由罚款200元,开具罚单没卸货就放行了。11、证人郝某证言:其是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队长。交警在依兰县松花江渡口南岸卡点治理超载时,不卸载、不劝返,不按超载名目罚款,而按不给司机扣分的设施不全等理由罚款放行。12、证人陈某证言:其是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七中队辅警。2016年10月17日8时其与殷建华、张亮、张龙到渡口拦截超载车辆,次日8时结束。对超载车辆按设施不全,罚款200元、不扣分、不卸货进行处罚。13、被告人殷建华供述:其是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七中队队长,在依兰县松花江渡口南岸卡点治理超载车辆时,对单位领导打招呼的超载车辆不处罚予以放行;对不认识的超载大货车不按超载处罚,而按其他不扣分的代码开罚单处罚放行;有的司机直接交款,不开收据放行,后将所收钱款私分。2016年10月17日其带领辅警张亮、张龙、陈某在依兰县松花江渡口南岸检查点执勤检查处罚超载车辆。14、被告人张亮供述:其是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七中队辅警。其与辅警张龙、陈某等人在中队长殷建华带领下在依兰县松花江渡口南岸执勤点执勤治理超载车辆。对超载货车有的收取50元或100元钱,不开罚单放行,并将收取的钱款私分;有的以安全设施不全为由开罚款单,罚款200元,不扣分、不卸货,放行;有领导打招呼的超载车辆直接放行。2016年10月17日其与殷建华、张龙、陈某在依兰县松花江渡口南岸执勤点执勤,治理超载车辆。那天放行了五六十辆超载货车,并将收取的钱款私分。15、被告人张龙供述:其是依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七中队辅警。其与中队长殷建华及张亮、陈某等人在依兰县松花江渡口南岸执勤点执勤治理超载车辆。对超载车辆有的以安全设施不全为由罚款200元,开罚款单,不卸货、不扣分放行;有的收取100元钱直接放行;领导打招呼的直接放行。2017年10月17日其与殷建华、张亮、陈某在依兰县松花江渡口南岸执勤点执勤,对两辆超载货车以安全设施不全为由罚款200元,开具罚款单,不扣分、不卸货放行。对其余超载车辆直接收钱放行,并将所收钱款私分。本院认为,被告人殷建华、张亮、张龙身为交警大队执法人员和协助执法人员超越职权,对超载车辆以安全设施不全罚款放行,收取超载车辆钱款不予处罚放行,私分钱款,被媒体曝光,并被转载、跟帖、浏览、评论,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殷建华及其辩护人无罪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张亮、张龙无前科劣迹、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亮的辩护人无罪的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张龙的辩护人认为张龙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系初犯,要求适用缓刑的辩护观点证据充分,予以采纳,其他辩护观点证据不足,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殷建华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017年12月25日止)。二、被告人张亮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张龙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付俊民审判员  胡景奇审判员  张彦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董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