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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21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中新与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新,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2126号之一原告:张中新,男,汉族,1955年3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松,男,汉族,1955年3月6日出生,现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电厂路3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峰,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旗,男,汉族,1969年11月1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解放路北段烤厂社区。负责人:王志刚,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娟,女,汉族,1984年10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峰,男,汉族,1971年7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XX,男,汉族,1971年1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民,男,汉族,1979年2月23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新诉被告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新于201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中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40元,减半收取141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XX负担。审 判 长  沈永祥人民陪审员  张海穗人民陪审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真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