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5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刘勋(又名刘勋)申请执行李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刘勋,李龙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5执862号申请执行人张刘勋(又名刘勋),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渭南技工学校教师,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北路46号。被执行人李龙江,男,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市临潼区何寨街道办事处铁刘村*组村民,住该组。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1民终72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刘勋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龙江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刘勋人民币10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792元,执行费14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龙江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龙江与申请执行人张刘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款110932元,双方予以认可,被执行人李龙江于2017年31月交纳10932元至法院指定账号,剩余100000元,自2017年8月起每月月底交纳20000元至法院指定账号,直至给付完毕,执行费1442元由被执行人李龙江交纳,案件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5执86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凤龙执行员 刘 平执行员 姚向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