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启山与王俊鹏、王俊美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启山,王俊鹏,王俊美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532号原告:张启山,男,1934年10月8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春彦,高平市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俊鹏,男,1980年2月9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被告:王俊美,女,1981年11月29日生,汉族,山西省高平市人,无业。系被告王俊鹏妹妹。原告张启山诉被告王俊鹏、王俊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因原、被告已自行调解处理,原告张启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启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张启山负担。审 判 员 邢发保人民陪审员 田金苟人民陪审员 姬书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崔佩洁书 记 员 杨 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