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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惠义军与曾世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义军,曾世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1525执84号申请执行人惠义军,男,生于1980年10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曾世芳,女,生于1979年10月28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在执行惠义军申请执行曾世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422256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曾世芳应付申请执行人惠义军借款本金415000元,案件受理费7526元,共计422256元。被执行人曾世芳于2017年8月前付3628元,2017年9月前付3628元,2017年1月前付30000元。自2018年起每年支付50000元,至付清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525民初9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判支付申请人借款本款本金415000元,案件受理费7526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未按上述协义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黄 英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