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3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董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2389号原告:宋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x。委托代理人:王伟,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女,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八纬路1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兰善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