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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3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董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03民初2389号原告:宋某某,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xx。委托代理人:王伟,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某某,女,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八纬路14-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董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兰善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 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