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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038号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芝电梯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号。法定代表人:幡野一尋,东芝电梯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磊,东芝电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牟泰锋,东芝电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调查,提供证据,代为出庭,进行和解,接受调解,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起反诉、上诉,申请撤诉、申请执行,代为签署有关文书,转委托等)。被告:湖北红星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投资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号万达写字楼*****号。法定代表人:刘伟波,红星投资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艳辉,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上诉,代收法律文书等)。原告东芝电梯公司诉被告红星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东芝电梯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芝电梯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芝电梯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70元,减半收取计3185元,由原告东芝电梯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云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