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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6财保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卫民、任遂国诉前财产保全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卫民,任遂国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6财保6号之一申请人:吴卫民,男,住陕西省平利县。被申请人:任遂国,男,住湖北省老河口市。申请人吴卫民与被申请人任遂国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作出了(2017)陕0926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任遂国的鄂F36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保全期限止于2018年1月17日。申请人吴卫民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卫民以与被申请人任遂国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鄂F36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任遂国的鄂F366**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查封。案件申请费8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国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斯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