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希丹与被执行人李春雨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9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7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职员,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王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玉敏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耿安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