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3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张才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张才元,王保生,胡启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196号,组织机构代码:67039186-4。法定代表人:夏凯,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才元,男,196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穴市,被执行人:王保生,男,197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穴市,被执行人:胡启友,男,196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才元、王保生、胡启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作出(2016)鄂1182民初1812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执行,并依(2017)鄂1182执31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才元、王保生、胡启友(1)返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借款26562.50元及利息(2)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交纳案件受理费467元,申请执行费2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6)鄂1182民初181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执行员 蔡永宏执行员 李至学执行员 吕晓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希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