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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2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榨街道办事处六银庙村村民委员会与朱胜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榨街道办事处六银庙村村民委员会,朱胜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568号原告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榨街道办事处六银庙村村民委员会,住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榨街道办事处六银庙村。法定代表人程喜明,该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朱胜强,男,196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洪山区人,住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榨街道办事处六银庙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朱胜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榨街道办事处六银庙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榨街道办事处六银庙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榨街道办事处六银庙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武汉市黄陂区蔡家榨街道办事处六银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琨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