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6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胡前进与胡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前进,胡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648号原告:胡前进,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跃进,蕲春县青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涛,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彬,蕲春县张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路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7楼。主要负责人:石合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宁,湖北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前进与被告胡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胡前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前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前进撤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计1020元,由原告胡前进负担。审判员 张智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