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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02执354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鲍建航连带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鲍建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354号之九申请人: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被执行人:鲍建航,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执行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鲍建航连带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在被执行人鲍建航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鲍建航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王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