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执354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鲍建航连带担保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鲍建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02执354号之九申请人: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雅州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被执行人:鲍建航,男,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执行雨城区农户自立服务社与鲍建航连带担保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在被执行人鲍建航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鲍建航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姚王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侯 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