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行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徐正根与安义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正根,安义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1行初261号原告徐正根,男,1964年2月15日生,汉族,身份证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安义县人民政府。地址安义县龙津镇解放路228号,组织机构代码01453802—0。法定代表人彭开先,县长。原告徐正根诉被告安义县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在被告举证期限内,原告徐正根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正根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正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罗锦戎审判员 张广金审判员 王宏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 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