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13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先云洪诉陈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先云红,陈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3民初229号原告:先云红,男,1967年10月7日出生,现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被告:陈福明,男,1963年6月13日出生,现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原告先云红诉被告陈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先云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福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先云红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先云红撤诉。案件受理费3850元,减半收取1925元,由原告先云红负担。审判员 黄 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