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03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祝冬娥、九江威尔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冬娥,九江威尔商贸有限公司,九江惠天制衣有限公司,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胡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03执54号申请执行人祝冬娥,女,1962年12月14日出生住九江市。被执行人九江威尔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女儿街18号101室。被执行人九江惠天制衣有限公司,所在地九江市开发区工业园安顺路7号1号101。被执行人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所在地九江市开发区工业园安顺路7号1号101。被执行人胡惠芬,女,1966年2月14日出生,住九江市。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祝冬娥申请九江威尔商贸有限公司、九江惠天制衣有限公司、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胡惠芬民间借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03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九江威尔商贸有限公司、九江惠天制衣有限公司、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胡惠芬应支付申请人祝冬娥案款2525006.0元,承担执行费27650.06元。现因被执行人九江威尔商贸有限公司;九江惠天制衣有限公司;九江奥德瑞商贸有限公司;胡惠芬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03执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振霄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祖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