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民初3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康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康任,唐永秀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7民初3448号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南县新建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董事长被申请人:王康任,男,1972年5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申请人:唐永秀,女,197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王康任、唐永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康任、唐永秀的工资存款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王康任在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涝坡支行的存款95000元予以查封,期限为1年。二、将被申请人唐永秀在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涝坡支行的存款95000元予以查封,期限为1年。案件申请费1460元,由申请人山东莒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韦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靳如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