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1执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国章、曾国添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章,曾国添,谢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1执461号申请执行人:周国章,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曾国添,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谢素琴,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国章与被执行人曾国添、谢素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侯炳泉审 判 员 郑育鑫代理审判员 张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傅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