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0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唐健财、王廷东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健财,王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02执541号申请执行人唐健财,男,195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王廷东,男,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防城港市港口区渔洲坪平屋组.申请执行人唐健财与被执行人王廷东的人格权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6)桂0602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廷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廷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廷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廷东的银行存款11000元(含其他补助性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机动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股权、到期债权等)。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麦有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