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2民终5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晶羽翼文化产业(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与沈博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晶羽翼文化产业(北京)集团有限公司,沈博文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56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晶羽翼文化产业(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601、602、603。法定代表人:张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世萍,女,1986年9月1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博文,男,1990年10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顺义区。上诉人晶羽翼文化产业(北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羽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沈博文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4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晶羽翼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晶羽翼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羽翼文化产业(北京)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晶羽翼文化产业(北京)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丰伦审 判 员 杨志东审 判 员 卜晓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马卫丰书 记 员 王铎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