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黎彩连与甘石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彩连,甘石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424号原告:黎彩连,女,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甘石焕,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黎彩连诉被告甘石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黎彩连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黎彩连提出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彩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黎彩连承担。审 判 员 袁武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秀平书 记 员 陈汉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