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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民初2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与李益霞、邱禺嶅、庆阳泰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李益霞,邱禺嶅,庆阳泰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02民初272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负责人:李永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苟志乾,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职工。被告:李益霞。被告:邱禺嶅。被告:庆阳泰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凯,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诉被告李益霞、邱禺嶅、庆阳泰易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以与被告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91元,退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市分行。审判员  党鸿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