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19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史桂芝与高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桂芝,高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1944号申请执行人:史桂芝,女,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高杰,女,1965年9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史桂芝与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瓦民初字第5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韩懿卓执行员 那荣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卓 搜索“”